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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力的客观情况”存在。但是杨白劳还不上钱了,是因为家庭实在太贫困,时代也不好,老天爷也不给力,收成也不好,自己还多病多灾年老体衰,所以还不上黄世仁的钱,同时这个杨白劳的主观意愿当然是一万个愿意要还钱的,只是“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在此,实在还不上钱。但这一切,只是你这个“杨白劳”所面临的“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又不是我这个“黄世仁”所面临的“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在“黄世仁”看来,你没有钱,你还有你的女儿——喜儿,她白白嫩嫩的如花似玉豆蔻年华秀色可餐含苞待放,正好可以抵债呀,你这个该死的“杨白劳”哪有什么“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呀?来人,把杨白劳拖出去让狼狗咬死吃了,把喜儿抢来放到我黄世仁的床上去抵债!
说到底,这就是不同阶级的立场,就有不同的对于“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
龙腾云悲愤异常,云水县民政局这个“黄世仁”欺人太甚,而自己这个“杨白劳”难道要把自己的儿子龙翔霄拿去给云水县民政局“抵债”当奴隶使唤吗?
鹿正煌安抚龙腾云,说:“行政复议中心,是要讲法律和讲道理的地方,云水县民政局就像打低级的外交战一样如此草率了事,到最后吃亏的就是他们,看到他们的这份书面答辩状,我又一次坚定了我必赢的信心。而且可以确定一点,就是章小茂作为他们这一伙人的成员之一,想给他们搞点什么‘走后门的路子’也不可能了。”
当然,对于云水县民政局的进一步反驳,证据在第一轮中基本上是齐全的,只是需要进一步梳理陈述方式,以及进一步疏通逻辑关系。当然,打蛇打七寸,擒贼先擒王。鹿正煌还是将重点放在了“既然你封存我公章,责令我停止活动,那我自然就不要年检了”呀?因为这也是“活动”之一。你责令我停止活动,我怎么还能活动?我一活动,不就违法了?
鹿正煌提供了相应的补充意见,就是根据云水县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三点理由进一步提出辩护:
第一点理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龙腾云在担任云水县云水镇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法定代表人期间,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云水祠堂文化协会法定代表人登记。”
这不符合客观事实。我从四个方面来陈述:
第一,关于我作为法人的两个社团,都是通过县委宣传部、县文联、县民政局和当地镇政府和一百多名会员代表重重审核和选举出来的法人、主席。这一点已经多次阐述,这里不再浪费时间赘述。
第二,我提供的所有的资料都经过云水县文联和云水县民政局以及其他主管单位的审核。为什么你们没有审核出问题?你们也应该承担责任。所有成立大会,云水县民政局的齐思深主任等领导也参加了,并宣读批准成立的文件。
第三,我本人没有骗取的主观意向。为什么这样说呢,说实在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我看过,但应该没有认真看过。我相信当时云水县文联和云水县民政局以及其他主管单位也不知道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法人这个规定。我担任的法人和社长,当时也是经过云水县文联和云水县民政局批准的,我公开开展活动,不存在隐瞒什么。
第四,担任两个社团法人,只需要变更法人,不需要撤销登记。关于对龙腾云发现这个违规问题的解决方法,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双方意见均达成一致,没有异议:只需要变更其中一个即可,不需要撤销。省民政厅也书面回复:应该辞去其中的一个社团法定代表人。光凭省民政厅的这个书面回复,完全可以确定,县民政局的“第一点理由”不构成撤销云水镇文联登记的充分理由,或者叫充足理由。两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二点理由:“云水县民政局发出《关于变更社团法定代表人的通知》后,不按照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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