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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强奸(的)学术 (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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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天,一个男人在某公共场所——比方说一个旅游区较为僻静的角落,强奸了一个女人,被游客或保安人员当场抓获扭送派出所。照理说,这桩案子有目共睹,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法办就是了,没有什么可说的。简单如我这样的凡人,即便把事情想过来又想过去,即便有十个脑袋把天下的学问研过来又究过去,恐怕也不会觉得有别的什么结论。其实,这便是我等的无知。

山外有山,天外有天,理外也有理。理非理,非理理也。谁说强奸者就必定无理呢?谁说一个流氓就不可能获得同情和辩解呢?如若不信,且往下细看。

“动机免罪”法:女士们,先生们,同志们,朋友们,这位男人的行为从现象上看确实有所过失,但看问题必须看本质,考察一个人的行为必须同时考虑他的动机。很明显,他是要杀害这个女人吗?不是。他是要抢夺这个女人的财产吗?也不是。你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个男人对这个女人有什么恶意。恰恰相反,他不过是爱这个女人,一心想亲近这个女人,只不过是以一种可能不太恰当的方式表达了他的心愿。而一个人的爱,无论怎么说也不是罪过,反而是一种高尚动机,是我们这个时代和这个社会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一个医生也有可能因为不慎而出现手术事故,但这位医生是怀着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人道主义信念走进手术室的,你们能依据偶然一次事故的后果,给这位医生无情打击和残酷斗争吗?

“主流抵过”法:女士们,先生们,同志们,朋友们,这位男人今天来旅游,没有买门票吗?没有买车票吗?吃饭没有给钱吗?喝酒没有付账吗?违犯了交通规则吗?破坏了公共财物吗?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吗?他爬山,赏花,洗脸,买香烟,哼小调,上厕所,脱大衣,没有一件事有错,没有什么行为违法。他对那个女人的行为可说确实不妥,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就是对这位女士,他也给予了热情的帮助,曾经为她赶走了可怕的狗,为她打开了汽水瓶盖,等等。我们看问题要看主流,要分清一个指头还是九个指头的问题。他在二十四小时内的二十三小时零五十分钟里都是一个无可指责的优秀公民,你们为什么无视主流抹杀主流而偏偏要揪住他那个不过十分钟的小节不放呢?你们把局部当全部,把支流当作主流,这对于一个人来说岂不是有欠公正和宽容?

“比下有理”法:毫无疑问,我也同你们一样,极端厌恶和反对一切粗暴行为,视公道和法律为自己的生命。但事情总要一分为二,就说强奸吧,当然不是好事,不过比较而言的话,强奸总比杀人好吧?(杀一个人也比杀十个人好吧?……此类推论暂且不提。)强奸也比“文革”冤狱密布冤案如山的政治恐怖要好吧?(“文革”政治恐怖比日本侵略者的“三光”政策要好吧?……此类推论也暂且不提。)我们首先应该弄清楚“延安”还是“西安”的问题,分清一个有错误的同志和敌人之间的界限,前进中的缺点和反动腐朽本质的界限。我感到奇怪的是,大敌当前,那么多杀人在逃犯你们不去抓不去管,那么多一心想恢复“文革”的极左势力你们不去与之抗争,你们的良知和勇气,就是抓住一个无权无势的小人物吵吵闹闹大做文章么?你们这样干的同时,放过了那些身居高位手握巨资而且比这个男人可恶百倍的更大流氓,这是何其势利!何其怯懦!窃国者侯,窃钩者诛。你们一心诛杀窃钩者,是不是要给普通劳动人民脸上抹黑?是不是要在公众中造成这样一种印象:那些权贵集团中的隐身流氓比小人物更有道德感?

“曲解套敌”法:很明显,这位男人刚才扑向那个女人,亲嘴、摸大腿、解衣扣,确属不雅动作。但是请注意:这不过是每一个成年男人都可能有过的行为,没有什么奇怪。他的所谓举止粗暴,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却正是坦白、率直、真性情的体现,没有伪君子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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