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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的调查结果出来以后,郑老四又去找过张畅。
他还是希望能够协商解决。
他以为,既然警察已经查明了真相,证明了张畅被绑架,跟他没有关系,他再去找张畅,应该就有回旋的余地。
张畅应该不会再针对他了。
可张畅不这么想。
他始终认为,自己被绑架这个事,幕后指使者,一定是郑老四。
赵兴国说他被绑架仅仅只是一个恶作剧,他怎么也无法相信。
他认为,赵兴国跟郑老四,是沆瀣一气,是狼狈为奸,欺辱他一个外地人。
那天郑老四去找他,他已经往县里去了。
他去县里告郑老四。
他铁了心要让郑老四付出代价。
他去了县里以后,就没再回镇上了。
有人说,他去了湖南老家,也有人说,他去了省里,县里不给他一个满意的答复,他就在省里继续告,省里还不灵,说不定他会告到北京去。
种种猜测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郑老四找不到他,那个鱼塘,一时也不好处理。
他向政府反映过情况,政府要他自己去处理。
可怎么处理呢?
张畅故意躲起来,肯定就是存心给他制造麻烦。
他想直接把鱼塘挖了......
可现在,社会上,到处在倡导要推进法治建设......
他这强行一挖,可就触了法治的底线。
万一,张畅因此,继续跟他纠缠,以后的事,也很麻烦。
郑老四又请游本昌帮忙联系。
他承诺,不管张畅是什么条件,都可以谈。
可是,游本昌也联系不上。
张畅自打去了县城以后,就凭空消失了一样,找不到他的踪影。
他要是真的凭空消失了倒好。
郑老四怕的是,他这里一动,张畅那里又冒出来......
像一根喉头的刺。
要找到他,才有可能彻底拔除。
可是找不到他啊!
郑老四最后没有办法,只得一纸诉状,把张畅告上了法庭。
告他违约。
租地合同的最后一款——当时,郑老四是在张畅的一再要求之下,才勉强同意加上去的。
一开始加的内容是:如遇不可坑因素或政策变动,此合同合约自动解除。
张畅不同意。
他强烈要求,必须把这一条改成:如遇不可坑因素或政策变动,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后,合同合约自动解除。
可以这样说,当时,双方都各自留了一手。
郑老四告他,就是告他不履行合同的最后一个条款。
张畅故意躲起来了,玩失踪。
法庭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判了原告胜诉。
至于那个鱼塘如何处置,仍然说的模棱两可。
大概的意思,最好还是双方协商解决。
法院没有明确判决说郑老四可以直接把鱼塘挖了。
为什么法院没有明确判决呢?
这是有原因的。
而且,这个状况,郑老四没有提前预料到。
在他原来的计划里,只要胜诉,他就可以顺理成章地收回他的土地。
这个顺理成章,包括他可以把鱼塘直接挖掉。
可这一切,并不如他所料......
就在他刚刚提交了诉状的第三天,县里派出的调查组就到了镇上了,调查组一来,就把整个事情的节奏打乱了。
法院也摸不准县里是个什么态度。
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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