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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注:云水县民政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证据充分。)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注:云水县民政局使用废止的条例达三四年之久。)
二、违反《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第三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注:云水县民政局根本就没有主动去调查取证,没收其非法财产。)
第五条对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一经发现,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涉及有关部门职能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注:云水县民政局面对举报都不管,对于非法组织伪造公章,并不向公安部门通报。)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调查非法民间组织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采取记录、复制、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取得证据。
(注:云水县民政局面对非法组织根本就没有去采取以上任何手段。)
第九条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
(注:云水县民政局只通过回函认定非法组织,没有正式宣布其为非法,没有予以公告。)
第十条非法民间组织被取缔后,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注:云水县民政局根本就没有去没收非法财物。)
第十一条对被取缔的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并登记造册。
(注:云水县民政局只收缴非法组织的印章,其他都没有收缴。)
第十三条非法民间组织被取缔后,继续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查处。
(注:云水县民政局面对非法组织继续开展活动根本不管不问,面对举报也不理睬,使非法组织从2019年猖狂活动到今年。影响极坏。)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注:云水县民政局选择性执法,对情节轻微的云水镇文联予以撤销登记,对情节严重的比如四五年都没有年检的却并没有撤销登记。)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注:云水县民政局放“阴老鼠”,并不责令社团改正就直接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注:云水县民政局对伪造公章涉嫌犯罪的,不予追究,不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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