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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变更登记。”
这不符合客观事实。我分三个方面来陈述:
第一,事实上我们已积极变更,但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在知道不能担任两个法人后,就积极并尽力办理变更法人手续,在民政局领取表格,召开理事会议,进行财务审计,我们的手续都办齐了(见证据),最后去业务主管单位县文联初审,但他们不肯审核通过。所以我说在变更途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有三方面的不可抗力。一方面是遇到非法组织的侵权。二方面是遇到县民政局不打击非法组织,不保护合法组织权益。三方面是反而遭到县民政局的打击,如无限期地违法责令我会停止一切活动,无限期地违法收缴我会的公章、财务资料等(见证据)。这里强调一下,县民政局无限期地责令我会停止一切活动和收缴我会公章、财务资料等这也是违法行为,没有哪条法律允许他们这样做。并且,在两个法定代表人都无法变更成功的情况下,我会及时向民政局两次书面汇报和求助(见证据),恳请民政局为民做主,结果民政局继续不作为,不予答复。
第二,“民政局后来发出《关于变更社团法定代表人的通知》”,这个通知我本人没有收到。当时我在北京,我作为当事人没有收到,我不知情。民政局可能寄到别的社团去了也有可能,跑错门了。我会的注册地址是云水镇经济开发区,也从来没有收到云水县民政局寄的这个通知。
第三,云水县民政局早期通过齐思深递交的通知,是个无效和违法的通知。这个通知我本人收到,前面说了它是个无效、违法通知。这就等于县民政局依据一个国家明文废止的法规给我下了一个牛头不对马嘴、莫名其妙的通知,也就等于没有给我下发通知。
所以处罚决定书上第二点上说给我发了两个通知,这根本就不成立!
所以在此,我要求云水县民政局收回这个由齐思深递交而下发的这个无效又违法的通知,书面宣布这个通知作废,然后改正错误后重新下发给我。我才好依法执行。
第三点理由:“2019、2020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
这不符合客观事实。我分三个方面来陈述:
第一,我们遇到不可抗力因素。还是同上面所说的遇到不可抗力因素一样。
第二,民政局没有“责令我们改正”,违反程序。民政局仅在微信群和qq群群发正常年检的通知,从没有单独对我们下发责令年检的通知。那么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必须有一个“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的法定程序;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据此,民政局违反法定程序,按云水话就是放“阴老鼠”。
第三,最为重要的是:民政局责令我们停止一切活动。民政局既然责令我们停止一切活动,年检活动当然也在停止之列了。
另外我个人理解,社会团体在被责令停止一切活动期间是不需要年检的。因为“年检”也是云水镇文联的“活动”内容之一。你已经责令我停止一切活动,这当然也包含了我们必须停止“年检”的这一项活动。所以,在你们“责令停止一切活动”的文件下,我怎么还能活动?我一活动,不就违法了吗?
我举一个相关的例子:被交警扣押或者停驶期间的机动车 是否需要年检?
答:机动车被交警扣押或者停驶期间,机动车是不用年检的,机动车复驶时补检即可。
你民政局无限期地收缴了公章、法人证书,并责令我们停止一切活动,这本身就是违法的。民政局违法在先。我们相信政府听你们的话,什么也没干,现在你反过来却指责我们没有年检,你这是什么逻辑,你们还讲不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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