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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节 (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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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守庆觉得,是个人都开不了这口,殷晓媛一方其实没有任何的调解意向;程白却觉得有些微妙,一般法官在法庭上这么问,有调解意向的会直接表达,没有调解意向的自然不会多跟对方废话,可刘臻偏偏说了这么一段“废话”。

她审视的目光不由落在了对面殷晓媛的身上。

这位现在还是方太太的女人,微微垂着头,神情平静,在听见刘臻这番话之后,只抬起头来注视着方不让。

程白于是回头看方不让。

这位身陷离婚纠纷的大par也正抬头盯着对面的殷晓媛,唇线微凛,面色竟是有些发冷。

仔细想想,殷晓媛说她跟他男友是真爱,为了要跟小男友结婚,才一定要和方不让离婚。

那他们将来多半会有小孩儿。

一个方还的存在,对于他们来说未必是那么愉快的事情。

但她却要争夺抚养权。

很多时候,一个人做出要抢夺一件东西的样子,也许并不是真的想要这件东西,还可能是要以此作为谈判的筹码,来获取另一件她真正想要的东西。

殷晓媛真正的诉求是钱,是孩子,又或者两者都需要,不好揣度。

但对程白来说并没有什么区别。

他们只需要知道方不让真正的诉求在哪里就好了:第一是孩子,第二是钱。

调解的努力不成,接下来继续庭审。

双方各自做了开庭的陈诉,表明自己的诉求,然后就直接围绕几个主要争议点开始了交锋。

头一个便是同居。

苏妙后来虽然乖乖跟了方不让,站到了他们这边,可殷晓媛一方搜集的证据也不是摆设。

一旦能证实同居,在这一案中,损害赔偿不是个小数。

刘臻道:“苏妙和被告方不让的不正当关系保持了4个月,而且其中大部分时间还居住在一起,既有小区进出纪录作证,也有他们两个人一些不正当关系的照片为证,甚至被告还公然带着苏妙出席过律所的正式活动。我方认为,这足以证明被告不仅仅是出轨苏妙,更与其构成了同居关系。”

这一部分是由朱守庆来负责的。

毕竟苏妙倒戈了,这方面他们早有准备。

朱守庆拿出了当初方不让与苏妙签订的“包养协议”和一份苏妙提供的自己的房屋租赁合同:“同居关系的认定主要有两个要价,第一,男女双方要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第二,共同居住在一起的时间达到3个月。请先看这份协议,我们都知道这种协议并不完全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效力,但当它作为证据提交的时候,我们不能否认协议的真实性。从第三条可以看出,双方主观上,尤其是我当事人在主观上,并不存在与女方共同生活的意愿。再看这份房屋租赁合同,苏妙虽然的确与我当事人保持过一段时间的不正当关系,可她除了在我当事人的一处住所里‘过夜’之外,还有另一处位于普陀区的住处。既然都没有真正地住在一起,怎么能称得上是‘同居’?”

他一边说着,一边没忍住用手指敲了敲那份合同,颇带几分气势地看着刘臻:“我认为对方律师也许需要好好地分辨一下‘同居’和‘姘居’的区别。前者是为了共同生活而长期居住在一起,后者是因为性关系而暂时同住。我当事人和苏妙,顶多算是姘居,要构成‘同居’实在牵强。”

这一番话从法理上讲,自然是挑不出什么错处,可要从情理上讲,多少会让道德观念比较普遍、正常的人感觉到恶心。

从没见过把不正当性关系说得这么理直气壮的。

陶文道没打断他,但听的过程中一直在皱眉。

这就是方不让在这一案中的天然劣势了。

因为所有的行为都是存在的,即便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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